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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
 

中心全体职工:

  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(试行)》【京地税个〔2006〕477 号】的通知要求,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、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,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,无论代扣代缴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其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,无论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日常自行申报,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。请相关人员登录http://www.tax861.gov.cn ,参阅《专题栏目》中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专题。


特此通知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中心财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二OO六年二月六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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